绵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汽车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
发表于 2017-11-03 | 1494次阅读 | 作者 管理员 | 来源 本站

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,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绵阳市实际情况,决定在绵阳城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。现通告如下:

一、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,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,主要表现为:

(一)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;

(二)使用失效、伪造、变造、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;

(三)超越道路运输许可事项,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。

二、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非法营运的,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、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》、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》、《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;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,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罚。

三、从事非法营运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;

(二)拒绝接受调查取证、强行冲卡、逃逸的;

(三)威胁、恐吓、故意伤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;

(四)聚众闹事,围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;对聚众闹事的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;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从重处罚;

(五)伪造、变造、买卖车辆号牌和机动车登记证、机动车行驶证、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、驾驶证,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、道路运输证、车辆营运证、从业资格证,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等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、印章的;

(六)买卖、使用伪造和变造的上述(五)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印章的;

(七)驾驶员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;

(八)其他违法治安和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。

四、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、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》、《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要求,规范经营、优质服务。

五、各出租汽车企业要发挥企业主体责任,进一步完善内部经营机制,强化培训教育和监管,组织开展法律法规、服务规范等教育培训,提高经营服务水平。

六、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,抵制举报“非法营运车”,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打击“非法营运车”,共同维护绵阳市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和有序发展。

鼓励市民举报非法营运车辆,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:12328。

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绵阳市公安局

2017年11月3日